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夫妻財產分配權利


問題:夫妻財產分配權利


問:夫妻的財產,太太在婚前她就有登記不動產的名字,離婚的話屬不屬於夫妻共用的?
答:原則上夫妻財產剩餘分配的權利,就是說在夫妻在結婚以後得到的財產,然後在離婚的時候才是一人一半,所以在結婚以前誰的就是誰的。基本上法律要保障,也許沒有工作但在家庭生活裡面佔著重要地位的一個權利,所以只要是結婚以後得到的財產,在離婚以後才是一人一半的這個請求權。那假設說,還沒有離婚的話,雖然是結婚以後得到的財產,但是還沒有離婚的時候,登記誰的就是誰的,他還是有處份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
1017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1058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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