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債權人與債務人簽附條件之和解書,若債務人未履約,和解書仍有效嗎?







問:我有一個債務人他請律師處理說要拿二成,然後大家都拿了只剩下我沒拿,因為我覺得我的金額比較大,然後拿了二成以後其他人放棄的金額比較多,我就沒拿。然後我跟債務人說你先拿這二成給我,以後你可以慢慢的攤還,然後他說可以這樣還也同意了。可是他現在要求我說:「去律師那裡二成先簽了,以後的會慢慢還,但是你還是要去律師那裡簽,簽二成其他的放棄,然後他再另外寫一張以後那個八成的部份慢慢還。」那我請問律師說:「我是要去簽,還是說先跟他簽好了再去簽那二成的部份比較妥當?」

答:原則上,如果你說簽了拿二成,其他的請求權拋棄的話,表示你其他八成就不要了。

問:可是他說私底下要慢慢的還我,我要再寫一張。

答:所以你一定要同時寫一張出來。

問:同時寫?

答:同時來簽,不然的話會失去你的權利。

問:要同時寫。

答:那一張就表示說,以後在某天拋棄的那二成並未拋棄,只是另外他延期再給。因為他可能是為了要處理他的債務比較方便,希望別人來說大家都這樣對不對?

問:對啊!

答:但是這種情形你要注意你的八成要如何去保障,一定要寫下來。

問:要同時寫,或是請他先寫好再去?

答:對。

問:還有跟他之前有去調解,他說要一次給我,我就OK也很阿沙力打個五折一次給,約定好他要給的那一天,等於是他沒有匯給我,本來要匯五十萬,他只有匯一萬,等於是他沒有守信用,那一張還有用嗎?五六折部份我想要收回來。

答:五六折原則上要看你簽字的時候,是不是也有其他請求權拋棄,請求權拋棄的話就沒有了。

問:我是要求說你如果要打折可以,但你要一次給我,約好說十五天以內要匯來,可是他沒有匯來。

主:沒守信就對了。

答:你既然說打折可以的話,你是不是已經同意他打折了?

問:問題是我同意他打折可是要一次給我,可是他都沒有。

答:哦,所以契約的內容和解的內容要講清楚不然的話你就要拋棄,但是你要記住,和解書只要講到其他請求權拋棄這幾個字樣,你一定要注意到是不是你簽了你就會放棄掉這些權利了。

問:可是他沒有履約,我也沒辦法接受,我是跟他講你是一次給才能打折。

答:當然,如果條件附條件的話一次給的話,那他如果沒有這樣作的話,那表示他沒有按照這個條件來走,當然你可以跟他講說這種情形我就不同意你。

問:對,他也同意了只是他那邊還有一個書狀在那邊。

答:不管怎麼樣都要白紙寫黑字寫清楚。

主:要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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