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埔霧公路雙黃線逆向超車暑假事故增兩成

【新聞事實】

每到假日到南投仁愛鄉各風景區的車潮特別多,像這樣行人要過馬路的驚險畫面,不停上演,台14線只有兩個車道,但公路上卻可以看見各種大車小車連續危險超越雙黃線逆向行駛,這樣的情形,讓當地的居民不勝其擾的表示,光是這個暑假車禍事件至少就多了2成。
[新聞來源: 民視新聞]


【解析】

1. 行政責任部分

駕駛人超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行為,可能涉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60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本件報導中,該路段因為在地面劃有雙黃實線,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款規定,為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則在此路段跨越雙黃線超車的駕駛人,已違反地面標線禁止之行為,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二款的規定,再設有禁止超車標線處所超車,依規定最高可處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並且可以連續處罰。

此外,有些駕駛人在違規跨越雙黃線超車時,如經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或是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制止,不聽從制止或拒決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時,依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最高還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的罰鍰。

2. 刑事責任部份

  本件依新聞所提供之資訊,一時性的違規超車,依目前實務見解,未達刑法第185條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而沒有刑法部分的違反。

  但假如駕駛人不僅違規超越雙黃線超車,並且持續性的逆向行駛,此行為則構成第185條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而且違規之駕駛人在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做這項違法的行為,依法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逆向行駛之行為,如造成往來駕駛者重傷或致死時,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各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同時逆向行駛的行為還會符合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致重傷罪及同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的規定,違規之駕駛人主觀上知道自己在做違法的行為,而且造成傷害或致死的結果為一般人皆能有所預見,但駕駛人確信不會發生,主觀上具有過失,而成立此二罪名。

  此時因為駕駛人一個逆向行駛的行為,同時涉嫌違反兩個刑事犯罪(妨礙公眾往來致重傷罪 + 過失致重傷罪,或妨礙公眾往來致死罪 + 過失致死罪),法院在裁判時,如認為任何一組成立,將依想像競合,以各組內其中一個罪刑判處的刑責較重者,論以駕駛人的執行刑刑責。

  所以各位駕駛人,雖然長路漫漫,不過塞車更需要有充分的耐心與等待,千萬不要為了逞一時之快,而讓數個人的家庭及前程都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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