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應繼分法律問題

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過戶給配偶、特定子女,而那些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會被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嗎?其他子女可以主張權利要求分配嗎?如果遺產只給兒子,而沒給女兒,有無法律上問題?
一、     就現行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過戶給配偶或特定子女之財產,是否列為遺產,應就不同情形討論:
(一)特種贈與-結婚、營業、分居:
依據民法第1173 條,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財產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的,僅限於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等三種原因所贈與財產(實務上稱為生前特種贈與(特種指的是結婚、分居、營業等特種原因,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一般來說,這種情形會被認定為遺產的先給,也就是日後在計算遺產的時候,要歸扣給其他繼承人,其他繼承人如果應繼分受侵害,可以主張返還。
(二)其他原因之贈與
就實務見解認為,被繼承人因為前述三個事由贈與給繼承人之財產,本來就是該繼承人將來可以獲的繼承遺產,只是因為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先給而已,而因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並無這種先給遺產的考量,故無法類推適用。簡單的說,就目前的法條規定只限於為了繼承人(例如子女)結婚、分居、營業,所贈送的財產(實際為依贈與時價值計算之贈與價額)才要算入遺產的範圍內,因為其他目的(例如偏愛某一名子女)而贈送的財產就不算。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實務就此清楚表示,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留分扣減的適用。此觀司法院院字第1578號解釋解釋文:「…(三)生前贈與。并無特留分之規定。自不受此限制。」。可見特留分之規定。僅係限制遺產人處分其死後之遺產。若當事人處分其生前之財產。自應尊重當事人本人之意思。故關於當事人生前贈與其繼承人之財產。
另外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但實務上認為此僅為稅法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所訂定,目得在避免逃稅,在民事繼承案件中,有關遺產之認定,需以民法之規定認定之,並無該條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等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之適用。換句話說,縱使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子女等繼承人,但只要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被繼承人死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還是不會納入遺產的範圍內。此參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家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理由記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係基於稅賦公平原則,不論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舊法為三年)贈與上開繼承人之原因如何,均將該項贈與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徵稅,惟上開將該項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之規定,僅係作為課稅之計算基礎,並不能遽將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為遺產之每項贈與財產均列為應繼遺產,能應限於受贈原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始得主張贈與之歸扣,否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成具文。是以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辛○○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自翁○○處受贈該筆九百萬元,自不能將該筆九百萬元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翁○○所有之財產而充作應繼遺產。」即明。
然而就債權人而言,因民法第1148條修正後之適用,民國98610日公布施行之民法新修訂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制):
增加新條文: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然而民法第1148條之1與應繼遺產之計算無涉,按債務人之總財產係全體債權人債權之一般擔保,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故新增第1148條之1以為因應。
二、 如果遺產只給兒子沒給女兒,將會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就民法第1138規定,繼承人身分並無區分男女性別,因此不管兒子女兒在法律上均享有平等之繼承權,然民法第1187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因此被繼承人身為遺產之所有人,當有自由處分遺產之權,只是當被繼承人因好惡或其他原因,故意剝奪一部或全部繼承人對於遺產之權利,則將可能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為調和兩者衝突,法律特設特留分之規定,以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繼承權利。所以如果被繼承人(遺囑人)將遺產全部分給兒子,就可能變相剝奪女兒之繼承權,就會違背特留分之規定,因此遺囑之效力如果有違反特留分規定者,應屬無效,女兒仍能取得特留分額度內之遺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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