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12.17警廣法律快易通call-in:噪音問題



http://mymedia.yam.com/m/3492889

問:二個問題想請問律師,首先,住家樓下洗車場的空壓機於周六從下午五點運轉到晚上七點半,且當天機器運轉的聲音特別大,即使已把家中二台電視音量調大,也無法蓋過空壓機運轉的聲音,後來因受不了噪音干擾有去找里長處理。但是,隔天我的耳朵開始疼痛,且聽到聲音會有刺痛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到醫院去檢測,檢測結果確實有受傷,請問我可以單憑檢測的單據對業者提出傷害告訴嗎?亦即,在只有驗傷單沒有其他的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這樣提告可以成功嗎?再者,由於我有經濟困難,還有小孩子要扶養,因此沒有錢委任律師,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律師扶助嗎?


噪音的問題要依照噪音管制法處理,按噪音管制法的規定,如果確實達到構成噪音的標準,則按規定會有罰責的問題。而檢舉噪音,必須提出證據,向各縣市政府噪音管轄的機關,或是向環保局提出檢舉,檢舉以後,上開單位則會依法進行噪音分貝的檢測,以檢視噪音的情形是否已達到法律規定必須處罰的程度,如果達到裁罰的標準,則依場所而異,按規定可對之裁處不同金額的罰鍰。所以,原則上若要對洗車業者提出檢舉或是告訴,建議除了你的驗傷單之外,還需要有其他確切的證據資料供佐證才可能成立。

另外,關於申請律師扶助的部分,如果你沒有錢委任律師,可以到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律師扶助的申請,待基金會方面審核你的資力是否符合受扶助的條件後,如果符合他們扶助對象的規定,則法扶方面就會指派律師幫你進行訴訟。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

I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II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

I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II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

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

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III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2 則留言:

  1. 我家一樓也是這種住宅區的非法印刷工廠噪音問題'已經好多年了'真希望有媒體可以出面報導'揪出那些黑心老闆只為自己的利益而無視於大眾居住的權益也曾經向環保局檢舉'但是不得其門而入我家的地址是"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491巷4號2樓'本人在數月之前也曾在警察廣播電台和劉律師請教過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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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小姐您好:
    就上開噪音侵擾問題,建議 您可明確指出該印刷工廠「經常發出噪音之時間」以及「可明顯感知受該印刷工廠噪音侵擾之地點」,以書狀方式向 新北市環保局提出公害陳情;如此無論准駁與否, 新北市環保局均須敘明理由向您函覆,避免 您的權益因不清楚行政程序而未受充足保障。

    檢附 新北市環保局公害陳情管道
    傳真:(02)2288-8617
    郵遞地址:(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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