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補習班買個資招生,觸法!】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某補習班業者涉嫌購買蘆洲區附近的國中生個人資料,並利用買來的個資電話推銷補習班課程,民眾不勝其擾,對業者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照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要符合以下各情形之一:
(1) 法律有明文規定、(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的關係、(3) 當事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6) 與公共利益有關、(7)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於前述情況下,對他人的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始屬適法。而倘行為人未具以上情形,無故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因此,補習班業者無故蒐集他人的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已違反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依法要受刑事責任懲處。然此案最終檢察官酌量其犯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予之緩起訴處分,並命向公庫支付二十萬元。

綜上所述,無故蒐集或處理他人的個資恐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提醒大家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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