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黑心油事件涉及之罰則

近日,黑心油品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數間製油業者所生產的油品被發現有標示不清、攙偽假冒,甚至違法添加未經准許使用的添加物之情事,食用油之衛生安全出現疑慮,引起社會大眾高度注目,以下試就黑心油事件涉及的主要法律責任做說明:


(一) 油品內容標示不實

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其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且依同法第28條,食品之包裝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倘業者涉嫌以其他油品混充,卻未誠實標示其內容物,或產品標示宣稱為100%特種油不符,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包裝標示不得標示不實之規定,須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業者將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二) 違法添加銅葉綠素等未經准許之食品添加物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述第18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而銅葉綠素雖為國際規範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著色劑,但目前各國均未准許使用於「食用油脂產品」中,因此,業者違法於油品內添加銅葉綠素等未經准許之添加物,已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除得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外,還要依前揭規定處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將該產品沒入銷毀,不得改製。

(三) 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假冒之油品

業者長期惡意摻雜以假冒油品混充,其行為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相關規定。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七、攙偽或假冒。」如有違反者,除將產品沒入銷毀,並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則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或要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倘若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然而,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並且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而前述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因此,業者長期惡意摻雜假冒之油品,已觸犯前揭食品或其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不得製造、販賣之規定,除將產品沒入銷毀外,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如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假若此部分刑事責任獲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其將面臨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附帶一提,業者非法於油品內攙偽假冒並加以販賣,其行為還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之刑事責任。所謂詐欺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前述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因此,倘若業者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將混充攙偽的假冒油品賣予消費者,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導致消費者受有損害,業者並從中獲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於此,其行為將成立刑法詐欺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綜觀上述,有鑑於食品衛生安全之重要性,除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及呼籲業者依法誠實標示,並不得有違法添加、攙偽假冒之情事外,提醒民眾選購產品時,亦要多加注意,切勿選購來路不明、標示不清或與市價顯不相當之產品,若有疑義並可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其他相關單位查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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