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情侶公眾場所親熱,恐觸法!】

據新聞報導,最近屢次發生情侶於公眾場所親熱甚至上演活春宮之事件。然而,情侶於公眾場所上演活春宮,可能已觸犯公然猥褻罪之刑事責任。

按刑法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4條)。而該罪之成立,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供他人觀覽之意,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下,為猥褻行為,且其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所謂「猥褻」是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行為而言。因此,倘情侶於公眾場所親熱,其行為已達構成前述公然猥褻罪之要件時,其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另附帶一提,縱使情侶親熱之行為未達成立公然猥褻罪之程度,其仍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疑慮。依照該法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綜上,提醒大家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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