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駕駛「逼車」、「騎腳踏車酒駕及講手機」要罰!】

立法院於12月2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罰則,原則上未來新法將於總統公布之日起第三日開始實施。而此次修法主要將汽車駕駛有「逼車」、「行駛中驟然減速、煞車或車道臨停」以及慢車「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酒駕」、「夜間未開燈」等行為納入該條例之裁罰範圍。

依照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行為者,除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要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倘再次違反前述規定者,沒入該汽車。

另外,慢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駕駛人有「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等行為者,要處新臺幣三百元以六百元以下罰鍰;而慢車駕駛人倘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綜上所述,提醒大家應遵守交通法規,以免受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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