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繼承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救濟?其有無主張的時效限制?】

依照民法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開始後,除民法另有規定及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繼承權如受侵害時,法律許繼承人得依法請求回復。因此,按民法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但必須注意的是,前述回復請求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146條)。

另附帶一提,倘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此部分繼承人所受贈之財產,依照民法的規定,視為其所得遺產;而前述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4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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