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非法從事性交易,娼嫖皆罰!】

據近日新聞報導,高雄市警方獲報,於新興區一間美容店涉嫌私下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日前警方循線前往取締,當場查獲正在進行半套性交易的男客與女服務員,全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送辦。

依照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於特定區域內規劃性交易之合法場所及管理,於該規劃區內性交易屬合法行為,娼嫖皆不處罰;但特定區域外則禁止從事性交易,違者娼嫖兩者皆罰。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從事性交易行為,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所謂性交易是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因此,新聞中男客與女服務員違法從事半套性交易,依前述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附帶一提,美容院負責人倘為營利,從中引誘、容留或媒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該負責人會涉犯刑法第231條媒介性交及猥褻罪,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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