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日 星期二

【遛狗未善盡看管義務,導致他人受傷,飼主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先前發生曾有男子至公園遛狗時,所飼養的小狗掙脫飼主懷裡,突然穿越馬路,導致路上機車騎士閃避不及因此摔傷,此種情況下,飼主可能要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就刑事責任部分而言,飼主可能涉及刑法過失傷害之責,按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除前開刑責外,飼主亦會涉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責。按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男子遛狗時未妥善看管寵物,使寵物逃脫導致機車騎士摔車受傷,此時,除非飼主能證明其已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原則上飼主須對摔車騎士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提醒動物飼主們不得不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